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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提高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保證有機熱載體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
本規程也適用于以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器加熱部分除外。
第3條 本規程規定了有機熱載體爐的特殊要求。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本規程的規定。此外,氣相爐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要求;液相爐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要求。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 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須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用制造許可證。
第二章 結構與技術要求
第5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強度應按照《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其設計計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條 受壓元件焊接與探傷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與鍋筒、集箱、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2、鍋筒筒體的縱縫、環縫和封頭拼接必須采用埋弧自動焊,當受工裝限制時鍋筒最后一道環縫的內側允許采用手工電弧焊。
3、有機熱載體爐的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氣體保護焊。
4、鍋筒的縱環焊縫、封頭的拼接縫應進行100%的射線探傷或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的射線探傷;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射線探傷抽查,其數量為:輻射段不低于接頭數的10%,對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時,應以雙倍數量進行復查。
5、批量生產的氣相爐的鍋筒每10臺做一塊(不足10臺也做一塊)縱縫焊接檢查試板;液相爐的鍋筒及管子、管道對接接頭可免做焊接檢查試板。
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7條 受壓元件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8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9條 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于2m/s,對流受熱面不低于1.5m/s。對于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10條 帶鍋筒的氣相爐宜采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低于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11條 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酸、酸值等。
第12條 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13條 有機熱載體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于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14條 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污裝置,排污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15條 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第三章 安全附件與儀表
第16條 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氣相爐至少應安裝兩只不帶手柄的全啟式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筒體連接的短管上串聯一爆破片。
無論是采用注入式或抽吸式強制循環的液相爐,液相爐本體上可不裝安全閥。
2、氣相爐安全閥和爆破片爆破時的排放能力,應不小于氣相爐額定蒸發量。
3、氣相爐安全閥開啟時排出的有機熱載體汽化物應通過導管進入用水冷卻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單獨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以便脫水凈化。
4、安全閥至少每年一次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檢驗定壓后應進行鉛封。檢驗結果應存入有機熱載體爐技術檔案。
5、爆破片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短管上應安裝一只截止閥,在氣相爐運行時截止閥必須處于全開位置。
第17條 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爐進出口管道上應裝壓力表。
2、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進行鉛封。
3、壓力表與鍋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彎管連接,存液彎管存液上方應安裝截止閥或針形閥。
第18條 液面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上應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液面計;液相爐的膨脹器應安裝一只液面計。
2、有機熱載體爐上不允許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計,應采用板式液面計。
3、液面計的放液管必須接到儲存罐上,放液管上應裝有放液旋塞。有機熱載體爐運行時,放液旋塞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第19條 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在截止閥前靠近有機熱載體爐的地方應安裝溫度顯示和記錄儀表;有機熱載體爐功率不超過2.8MW時可只裝溫度顯示儀表。在液相爐回路的入口處應裝溫度顯示儀表。
第20條 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1)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2)熱功率≥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制器。
(3)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并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1)液位下降到低于極限位置時;
(2)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3)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4)循環泵停止運轉時。
第四章 輔助裝置和閥門
第21條 膨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和管網系統應裝有接收受熱膨脹有機熱載體的膨脹器。膨脹器可以是封閉式的或敞口式的。
2、膨脹器的調節容積應不小于液相爐和管網系統中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因受熱膨脹而增加的容積的1.3 倍。
3、封閉式的膨脹器上應裝壓力表和安全泄放裝置。泄放物應通過泄放管導入儲存罐。
膨脹器上應裝有溢流管,溢流管應接到儲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徑與膨脹管直徑一樣,且溢流管上不準安裝閥門。
4、膨脹器一般不得安裝在有機熱載體爐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脹而噴出的有機熱載體引起火災。膨脹器的底部與有機熱載體爐頂部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1.5m。
5、鍋爐管網系統與膨脹器連接的膨脹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膨脹管需要轉彎時,其彎曲角度不宜小于120°;
(2)膨脹管上不得安裝閥門,且不得有縮頸部分;
(3)膨脹管的直徑不小于下列數值:
額定熱功率(MW)0.7 1.4 2.8 5.6 11.2 22.4 33.6
公稱直徑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
6、膨脹器和膨脹管不得采取保溫措施,膨脹器內的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應超過70℃。
第22條 有機熱載體儲存罐應盡可能放在加熱系統最低位置,以便放凈鍋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爐之間應用隔墻隔開。儲存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罐的容積應不小于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 倍。
2、儲存罐應裝一只液面計,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氣管,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其直徑應比膨脹管(按本規程第21條規定的系列)大一檔次。
第23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熱載體進出口管道上均應安裝截止閥,當泵與鍋爐之間距離不超過5m時,在鍋爐進口處可不裝截止閥。閥門連接處應選用不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準采用石棉制品。
第24條 有機熱載體爐及管網最高處應有必要數量的排氣閥,以便有機熱載體爐在運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氣體產物。排氣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閥的開關位置應便于操作。
2、排氣閥的排氣管應與固定容器相連,液相爐的排氣管可直接與大氣相通。固定容器、排氣管口與明火熱源的距離應不小于5m。
第25條 單機運行的氣相爐,每臺爐一般應安裝兩臺供給泵,一臺為工作泵,一臺為備用泵。對于冷凝液可以自動回流的氣相爐,可不裝供給泵。
液相爐的循環系統至少安裝兩臺電動循環泵,一臺為工作泵,一臺為備用泵。循環泵的流量與揚程的選取應保證有機熱載體在有機熱載體爐中必要的流速。
停電頻繁的地區,鍋爐房內應有備用電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
在循環泵的入口處應裝過濾器,且應定期清理過濾器。
第五章 使 用 管理
第26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操作人員,應經過有機熱載體爐方面知識的培訓,并經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
第27條 有機熱載體爐使用單位,必段制訂有機熱載體爐使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啟動,運行、停爐、緊急停爐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28條 有機熱載體爐范圍內的管道應采取保溫措施,但法蘭連接處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29條 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凈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于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系后,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運行。
第30條 有機熱載體必須經過脫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時,混用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和要求。
第31條 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碳、酸值、粘度、閃點進行分析,當有兩項分析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的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熱載體或對熱載體進行再生。
第32條 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面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洗,應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技術檔案。
第33條 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運行前應由使用單位和安裝或修理單位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對于氣相爐應按第15條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液壓試驗與氣密試驗時,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應派人參加。
第34條 鍋爐房應有有效的防火和滅火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35條 有機熱載體爐有關規則、規定低于本規程要求的,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36條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37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