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17 16:11:32 瀏覽次數:20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廠內機動車輛驗收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檢驗機構)開展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統稱監督檢驗,下同),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不適用于公安部門、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
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內容相同,檢驗后均出具《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見附錄1,以下簡稱《檢驗報告》)。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機動車輛 安全規范》(GB10827—1999)、《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1996)和《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1994)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如發現異?;蛱厥馇闆r,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廠內機動車輛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上述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見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也應當滿足《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所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1、露天檢驗應在無雨情況下進行;
2、檢驗現場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中對檢驗場地的要求;
3、檢驗現場(主要指試車場地、車輛檢驗場地等)應清潔,不應有與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并應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F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備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進行。
第十條 廠內機動車輛受檢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并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廠內機動車輛進行監督檢驗的項目,不得少于《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廠內動機車輛監督檢驗內容要求及方法》(見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要求及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F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的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應不少于《檢驗要求及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檢驗報告填寫及計算機管理,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無此項”“待檢”和“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應當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后,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稒z驗報告》的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或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敖Y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合格判定條件為:重要項目(《檢驗報告》注有※的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對不合格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監護使用意見。
對判定為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輛,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單位進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四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1.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2.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3.復檢后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4.復檢后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合格判定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輛,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須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