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17 15:58:07 瀏覽次數:216
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以下簡稱施工)監督檢驗,是指起重機械施工過程中,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對施工過程進行的強制性、驗證性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的施工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具體實施安裝監檢的起重機械范圍按照《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起重機械目錄》(見附件A)執行。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沒有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以整機形式出廠不需要安裝,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前由設備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依據《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次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其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都應當按照本規則要求實施監檢。
起重機金屬結構在起重機制造單位內進行改造或重大維修時,由負責制造單位制造
監檢的監檢機構實施監檢。在使用現場進行施工(包括移裝)、允許范圍的制作活動(包括主要受力構件的分段組裝等),納入安裝監督檢驗范圍,由負責安裝監檢機構實施監檢。
塔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頂升不實施安裝監檢。
第四條 實施監檢的起重機械應當在施工單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范圍內。
正在申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以下簡稱施工許可)的施工單位,在取得受理后,對其試施工的起重機械進行監檢。
第六條 起重機械施工監檢包括對施工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督檢驗和對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其監檢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大綱》(見附件B,以下簡稱《監檢大綱》)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項目表》(見附件C,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執行。
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項目除本規則已經明確規定的外,其他具體監檢項目根據改造、維修的具體項目進行,其中是否進行靜載荷試驗,根據改造重大維修的情況,由監檢機構在制訂監檢方案時明確。起重機械移裝(是指在用或者閑置的起重機械移地安裝)監督檢驗項目參照安裝監督檢驗項目進行,其中靜載荷試驗可不進行。
第七條 施工監檢項目分為A、B兩類(見附件B),監檢方式分別如下:
(一)A類監檢項目,監檢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對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一般為抽查,下同),判斷是否符合要求,未經監檢確認或者監檢確認不合格,施工不得轉入下道工序;
(二)B類監檢項目,監檢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或者隨機進行資料核查、現場監督或者實物檢查,確認結果,判斷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監檢的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監檢機構從事監檢工作的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都應當在施工單位提供的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檢查報告、試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根據不同的監檢方式。監檢人員在工作見證資料上簽字確認時,應當注明監檢確認方式(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具體內容和簽字日期。
第八條 施工單位和監檢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則。施工單位對起重機械的施工質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見證的真實性負責。監檢機構對所承擔的監檢工作質量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特點,按照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制定具體施工計劃、施工作業文件、施工質量計劃及其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施工作業文件、施工質量計劃所列的施工檢驗試驗項目、合格標準應當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施工質量計劃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注明相應項目的監檢工作的類別(A、B類),并且在相應的工作見證上設置填寫監檢人員簽字、監檢方式欄目。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條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向使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以下簡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告知后,持以下資料向監檢驗機構申請監檢。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或者受理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三)施工合同(復印件);
(四)施工計劃;
(五)施工質量計劃及其相應的工作見證(工作見證為空白表、卡)。
施工單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項資料,監檢工作結束后,監檢機構應當退回施工單位。
資料為復印件的,要加蓋施工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施工監檢起重機械的狀況,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包括檢驗程序、監檢項目及其要求、監檢記錄等在內的監檢方案(監檢工作指導書)。監檢方案應當按照監檢機構的檢驗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監檢機構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應資格的監檢人員從事施工監檢工作,并且將承擔施工監檢工作的監檢人員、監檢方案告知施工單位。
根據施工單位的具體情況,需要與施工單位商訂在施工單位提供的工作見證上簽字確認的具體辦法的,應當在制訂監檢方案時與施工單位商定。
第十二條 施工監檢工作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監檢人員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單位質量保證手冊和相關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工藝)文件以及相應的施工設計文件;
(二)現場施工的項目負責人、質量體系責任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名單和持證人員的相關證件;
(三)產品技術文件(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四)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設計文件;
(五)施工過程的各種檢查記錄、驗收資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錄與分包方評價資料(施工分包應當符合安裝許可條件要求);
(七)施工監檢工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專人配合開展監檢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為監檢人員的監檢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施工監檢工作情況,需要在現場設立固定辦公場所的,應當為監檢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對A類監檢方式的項目,監檢人員需要到現場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監檢人員,并且約定監檢時間。
第十四條 《監檢大綱》所列項目及其要求,是對起重機械施工監檢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監檢機構可以根據起重機械施工的實際情況和設備特點,在制訂監檢方案時,對監檢項目進行適當的增加。監檢人員現場監檢發現監檢方案的監檢項目不能滿足要求時,需要增加監檢項目時,應當獲得監檢機構負責人的批準。
第十五條 監檢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和制訂的監檢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監檢,及時記錄。監檢記錄包括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的項目和監檢結果,以及工作見證及其確認方式。監檢結果與施工單位提供的工作見證不一致時,應當將不一致情況在監檢記錄上做出詳細記載。記錄與施工單位的工作見證必須具有可追溯性。無法在施工單位工作見證進行確認的,可以在監檢記錄上進行記載。
監檢人員在現場監檢采取資料核查確認方式時,對施工單位提供的工作見證有懷疑時,或者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在原檢驗部位進行復驗或補充檢驗,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復驗或補充檢驗。
第十六條 《監檢項目表》根據記錄填寫,記載監檢工作過程和結果,并且進行監檢一次合格率的統計(注1)。對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監檢項目,在《監檢項目表》中“監檢結果”欄內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并且在“工作見證”欄內填寫監檢人員簽字的工作見證件名稱、編號或者監檢工作記錄的名稱、編號。監檢不符合要求的監檢項目的具體情況、實測數據,質量保證體系運行中的問題,以及施工單位的處理情況應當在記事欄中記述。
注1:監檢一次合格率按照監檢項目及其內容進行統計,即是首次發現的不合格項目及其內容數(分子數)與本臺設備所檢項目及其內容數(分母數)之比(百分數)。首次發現的不合格項目及其內容,再次監檢時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數,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 監檢人員在施工監檢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監檢人員向施工單位發出《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見附件D,以下簡稱《監檢聯絡單》);對發現的嚴重問題(注2)由監檢機構向施工單位簽發《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見附件E,以下簡稱《監檢意見通知書》)。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監檢聯絡單》、《監檢意見通知書》進行處理并書面回復。
《監檢意見通知書》同時報告所在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負責施工許可的審批機關。施工單位對《監檢意見通知書》提出的意見,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時糾正,監檢機構還應當及時報告審批機關和發證機關。
注2:嚴重問題,是指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有較大影響的問題。如監檢項目不合格而不易糾正;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轉嚴重失控;施工單位對《監檢聯絡單》提出的問題拒不改進;施工單位不再具備施工許可條件,施工單位在施工活動中有違反施工許可的有關規定等問題。
第十八條 施工監檢工作結束后,對監檢合格的起重機械,監檢機構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備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證書》(附件F,以下簡稱《監檢證書》)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以下簡稱《監檢報告》?!侗O檢報告》的封面和目錄、監檢結論和具體項目、內容、檢查結果的格式見附件G。)。
《監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檢結論和具體項目及其內容、檢查結果;
(二)設備基本情況,包括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前的基本情況;
(三)施工單位以及現場施工過程,包括施工單位及其現場的施工組織情況;
(四)現場進行無損檢測等內容的單項報告(如果發生);
(五)監檢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包括《監檢聯絡單》、《監檢意見通知書》等(復印件);
(六)其他情況說明。
《監檢證書》、《監檢報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單位,一份由施工單位交使用單位,一份監檢機構存檔。如因特殊情況,可先出具《監檢證書》,以便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施工監檢工作完成后,監檢機構應當將以下資料匯總存檔:
(一)《監檢項目表》;
(二)《監檢報告》;
(三)A類監檢方式項目的相關工作見證資料(產品技術文件等原始資料除外);
(四)施工監檢過程中有關監檢記錄;
(五)《監檢聯絡單》和《監檢意見通知書》;
(六)其他與施工監檢工作相關的資料。
上述資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監檢結果有異議時,應當在15日內書面向監檢機構提出復檢要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受理機關對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