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17 16:03:04 瀏覽次數:19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設備的安全,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電梯(含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等潛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則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使用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具體包括:
(一)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的作業人員,電梯司機;
(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司索、指揮的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司機;
(三)廠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作業人員和司機;
(四)客運索道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纜索編素的作業人員,客運索道司機;
(五)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操作的作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的綜合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本規則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年滿 18周歲;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體健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考核,了解相應工種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應工種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 訓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重點是提高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技能與預防事故、處理突發事件的實際能力。
專業技術培訓應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大綱》(以下簡稱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并參照其指定的專業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考核的題庫和推薦的培訓教材進行。
第六條 專業技術培訓具體的學時和內容應當根據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確定。
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參加取證的專業技術培訓不得少于160個學時,使用操作門機)及其他作業人員參加取證的專業技術培訓不得少于80個學時。
專業技術理論培訓內容包括:設備的性能、結構和基本原理,備控制部位和安全裝置的名稱、作用與使用方法;設備安全操作的規程和技術,設備維護和保養的方法;一般常見故障、突發事件和事故的判斷與處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實際操作培訓內容應根據各工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與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確定。
第七條 申請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應當填寫儲種設備作業人員申請書》(見附,以下簡稱《申請書》),并問培訓單位提出申請。經培訓單位審查年齡、學歷、身體等條件后安排培訓計劃。
第八條 擬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當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 培訓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教學手段、設施及場所符合本工種作業的專業技術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訓組織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完善的培訓質量保證體系;
(四)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專業技術理論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實際操作教員應具有相應工種技師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連續5年以上相應工種的工作資格和經歷。
第十條 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每3年由原批準機構進行一次復審。經復審合格后,方可以繼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培訓單位應在每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前15無,將當期的培訓計劃、師資情況等資料,報送當地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考核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后,方能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核包括專業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兩部分。專業技術考核內容必須按照培訓考核大綱和專業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考核的題庫進行。
第十四條 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考核的,由申請人或者培訓單位持記載了培訓情況的《申請書》,向當地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考核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并由該機構負責實施考核。
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人員,不再受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的專業技術考核申請。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允許在6個月內申請補考一次。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專業技術考核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理論考試的監考人員或實際操作的主考人員不得少于2名;
(二)理論考試的監考人員中至少有五名是考核機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
(三)實際操作的主考人員應具有相應工種技師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連續5年以上相應工種的工作資格和經歷;
(四)考核條件和手段應滿足該工種的專業技術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考核后,理論考試的監考人員、評卷人員和實際操作的主考人員,應在有關成績單或者評分記錄上簽字。專業技術考核的有關資料、健康證明、文憑和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應與《申請書》一起存檔。
第四章 發證和復審
第十八條 經專業技術考核并審核其他條件合格者,由負責考核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所屬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簽發全國通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含正本和副卡)。資格證書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統一制作。
第十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者,每2年進行一次復審。持證人員應填寫《申請書》,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由當地的考核發證部門負責進行。復審合格者,考核發證部門應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復審不合格者,可在2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資格證書;未按期復審,其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 復審內容為:
(一)2年期間從事相應工種工作情況(聘用單位簽章);
(二)檢查違章作業記錄;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知識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種專業技術考核。
第二十一條 跨地區從業人員或跨地區流動施工的單位,也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復審。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聘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考核發證部門及聘用單位均須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己税l證部門應將考核發證和復審的情況,記錄到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數據庫中。
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如發現偽造、涂改或轉借的,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現其情節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并將違章作業情況記錄到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數據庫中。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損害了國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責任。違反本規則,在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培訓單位或及其工作人員,由審查批準培訓單位資格的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2號),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